官宣!契税税率重大调整,对你的房子有直接的影响

2020-08-12 15:21   来源: 互联网    阅读次数:368

8 月 11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闭幕,税法经表决通过,将于 2021 年 9 月 1 日生效。


根据税制转换原则,契税法明确了现行有效的契税免征政策,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改变土地和住房所有权,合法继承人继承和接受土地和住房所有权,免征契税。


以前,契税法草案授权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规定其他减税免征情况,但没有具体规定范围。租赁税法完善了这一授权条款,进一步明确了税收减免的范围,规定国务院可以免除或者减少居民住房需要保护、企业改制和灾后重建的契税,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约法


(2020 年 8 月 11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土地、房屋所有权,缴纳契税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土地、房屋所有权转让,是指下列行为:


(I)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2) 转让土地使用权,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 三)买卖、赠送、交换房屋。


前款第二款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管理权的转让。


土地、房屋所有权以价格投资(股权)、还债、转让、报酬等方式转让的,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 3%~5%。


具体适用的契税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范围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确定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房屋所有权转让的不同税率。


第四条契税的计算依据如下:


(1) 转让或出售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以及为土地和住房所有权转让合同确定的交易价格,包括所交付的货币和实物及其他经济利益的相应价格


(2) 土地使用权的交换和房屋的交换,是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价格之间的差额。


( 三)出让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以及其他无偿转让土地和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是税务机关依法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房屋出让市场价格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和互换价格明显偏低,没有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契税应缴税额,按税基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军事单位对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的土地和房屋拥有所有权。


( 二)非营利性学校、医疗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承担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助学金等土地和住房的所有权。


( 三)有权利用荒山、荒地、荒滩进行农林牧渔生产


(4)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土地和住房所有权的变化


( 五)合法继承人继承土地和住房的所有权。



(六)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代表机构依法免征税款的,应当承担土地和住房的所有权。


国务院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保护居民住房需要、企业改组和灾后重建,规定免征或者减免契税,并可以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和征用土地、房屋的,应当重新取得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权。


(二)因不可抗力而丧失住房,承担新的房屋所有权的。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纳税人变更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情况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的,应当缴纳免征或者减征的税款。


第九条契税的纳税义务自纳税人签订土地和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之日起,或者自纳税人取得其他土地、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性质的证明之日起发生。


第十条纳税人在依法办理土地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前,应当申报缴纳契税。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手续后,应当出具契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所有权登记时,房地产登记机关应当审核契税缴纳、减免凭证和有关资料。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得登记土地、房屋所有权。


第十二条土地、房屋所有权依法登记前,所有权转让合同或者所有权转让合同的性质证明无效、无效、撤销或者终止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契税信息共享合作机制。自然资源、城乡住房建设、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土地、房屋所有权转让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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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所知道的个人信息,由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非法提供。


第十四条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萤莹香草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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